帮忙看看这张欠条诉讼主题应该是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2:26:32
2002年,某某以个人行为(XX公司正在注册中,法人某某),从L公司提走货物价值人民币壹万元,已支付五千元,未结余款五千元整.经双方协商定于2006年9月底之前,XX公司(某某法人)向L公司付清未结余款.
XX公司 某某 2006年9月20日
XX公司的公章
此欠条是某某出具给L公司的,L公司并没有任何签章.
此欠条日期是今年,并且已经过了日子.L公司还是没有收到款.

某某个人某某和L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XX公司尚未设立完成,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且既然公司尚未设立完成,签订合同的时候某某也并不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是某某个人和L公司。这个合同是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但又没有经过XX公司的同意(签订合同时XX公司和不存在),约定XX公司履行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

另外,还请注意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我认为题目中出现的两个“法人”都应当是“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 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在老公司中则为总经理。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不过据你说写欠条是公司已经成立了,并且欠条上有公司的章,就是说公司已经同意承担债务了,所以可以以公司为被告。

被告应是公司。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