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文件与省政府文件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17 00:06:13
三部委下的文件(类似通知)说对某一类不收费,这个文件下的时间早,省政府下的文件晚(内容为改革意见),这个种类不包括在免收的范围内.(其次,以文件形式下发的类似于通知的,算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吗?)
如果部委文件高于省政府文件,那么与<<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的内容不是矛盾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文件与省政府文件冲突时,以国务院各部委文件为准。你提问的三部委下的文件应该属于行政法规,高于省政府下的文件。
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位阶是相同的,如果发生冲突,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ok,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如果是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果是执行细则具体规定的话,应该先书面请示协商,不成再上报国务院最终定夺。最好有书面决定。

“吾本渔樵 ”回答的还可以,建议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