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告她吗?怎么才能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7:08:21
现有一个问题向您咨询,事情是这样的:
我与前妻在1997年离婚,当时民事调节书上协明了5岁的女儿由她抚养,我每月给200元生活费.我每月按时在给,可她并不抚养女儿,而是将女儿放在她的母亲家,我有时将生活费给她母亲,有时又将生活费给她,给她的时候她母亲说我没有给生活费,给她的母亲时她又说我没给生活费.到了女儿上学时,我干脆将女儿接到了我的身边,她没有给过一分钱的生活费和学杂费.02年,由于我所居住的地方拆迁,这样女儿又回到了她的外婆家,我每月给生活费及上学的费用.05年,我女儿上初一,就在这时,她却被检查出得了"成骨肉瘤"也就是骨癌.到今为止,我已经为女儿治病花了快10万元钱了,可我前妻分二次给了2900元就不闻不问了.连问候女儿的电话都没有一个.

你可以的,只是你要打电话去问一下婚姻方法的律师.还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打官司!你可以的,只是你要打电话去问一下婚姻方法的律师.还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

找个好点的律师,收集一下你这几年的资料.和她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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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当然可以告她了,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是觉得孩子她妈真不是东西,怎么世界上会有这样的母亲呢,我替你和孩子感到很悲哀

你有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她妈应当担负相应的责任,因为当初离婚时孩子是判给她的,那么她就是第一监护人,她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你收集下资料,然后去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