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这么办么????对两份劳动合同重叠的时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1:51:18
1)我的旧合同是2006年12月31日到期.
2)同一个单位在2006年6月叫我们签了2007年1月到2011年的劳动合同.我签了.
3)旧合同在手里,新合同还没发给我.
4)我想在今年12月31日结束旧合同哪天结束最后一天工作.2007年1月1日就不去了.
5)大家看看我这么做是否可以.
6)本打算2006年11月30日交辞职报告.但别人说那样是我违约,要交违约金
7)我就想到干完一个个合同就立刻结束工作.我认为,2007年1月1日以后是新合同生效的日期.2006年12月31日是旧合同结束的日期,我如果履行完第一个合同,那么就剩下新合同制约我了.但是新合对违约金的规定是每违约一年给他这年月工资的平均数*14.
8)各位老师门,我是否可以认为,我从2007年1月1日不再上班,就没了工资的平均数,那么*14=0.就不再有违约金了??
9)我担心的是我们工资是压一个月的,那么2006年12月的工资是2007年1月发的.他们会不会把这个做为月平均数.或是他们看2007年我没上班就直接用2006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因为两份合同连起来了? 看起来就是一个旧合同的延续???
10)以上做法是否可行合法,请各位老师多多指导.谢谢.......
11)同时,我还有一点不明白就是
单位跟我们签定了保密协议,每月发几十元保密费用,规定合同结束后3年不能从事本行业,我想问问,有人说保密费用要在合同结束后再一次性发,平时随工资发的不合理,也有人说是合理的,我在怀疑这个保密协议在我离开后是否对我起作用??
12)如果,单位在我离职后60天不起诉我的话,保密协议是不是也不起作用了???

呵呵,我是做人力资源的,很乐意对你的这个问题说一点看法。

首先说明,你签定的新合同是有效的,两个合同时间上前后相继,没有冲突。如果你在2006年12月31日走的话,就违约了。要交纳违约金,但是,每违约一年给单位这年月工资的平均数*14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有失公平。你可以要求降低到合理数额。比如是你月工资的数额等,靠协商啦。当然也可以诉诸仲裁或者法院。至于以哪个月作为基数,不是关键,如果你06年辞职的话,当然会参考该年度工资。也就是说,在2011年之前你辞职是要交纳违约金的。

其次,单位和你签定的保密条款,可以说是无效的。因为他要求你3年内不能从事本行业,而给你的保密费用只有每月几十元,明显不对等,不公平。你可以从事该行业,当然,如果单位告你,你可以返还保密费。

另外,如果订立了有效的保密条款,在规定的竟业避止年限里,是随时可以起诉你的违约保密行为的,而不是过了60天就权利消失。

这就是违约 你不想违约的话 还是要干到 2011年的

你违背竞业禁止义务,对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内起诉你,跟60天没有关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什么违约金。
另《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定保密协议,至于内容与形式则无强制性规定,所以你们之间的保密条款要看实际情况而定。
你所说的60天与保密协议等无任何关系,具体时间要看保密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