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和齐某之间是否为合伙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19 11:41:04
2003年1月15日,某市煤炭运输队司机康某由他人担保,从该市城市合作银行贷款5万元,购买解放牌汽车一辆,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汽车运输业。2003年3月下旬,齐某通过个人关系提供担保单位,使康某又向同一银行贷款5万元。同时,齐某经康某同意后参加了康某的个体运输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康某为购买汽油等而向某市电力设备厂借款1000元,齐某也因类似事项向齐父亲借款2250元。在经营期间, 康某和齐某各领四月份工资800元,五、六月份工资各1000元,在工资表分别注明,并有二人的签名。后康某和齐某二人因债务清偿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双方发生纠纷时,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欠贷款利息2785.23元,某市动力设备厂1000元,欠齐某之父2250元。欠交通大队油款90元,以上合计总额为人民币37050.23元。双方就债务清偿问题经反复协商未果,康某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康某称:他与齐某订有合伙经营汽车运输协议,因合伙经营不善,要求将合伙运输工具解放牌汽车卖掉,共同清偿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被告齐某辩称:他与康某没有订立合伙经营协议,而是签订了雇佣被告为汽车司机的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每月工资800元及奖金等,但原告没有履行,故要求原告偿付工资、奖金及所欠他的债务。

如果康某和齐某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要判断康某和齐某是不是合伙关系,主要要弄清以下两个问题:
一 是否俩人共同出资.银行贷款及所借款项是否俩人共同的债务?车辆是否俩人共同所有?
二 齐某是否有参与利润分成?
如果是他们之间成立合伙关系.否则不成立合伙关系.
如果他们之间成立合伙关系,那么齐某与康某所签订的雇佣合同不能对抗他们之间合伙关系的存在.齐某仍然要与康某共同承担合伙经营欠下的债务.
如果他们之间不成立合伙关系,齐某要求康某按照雇佣合同关系偿付其工资、奖金及所欠他的债务,不能在本案中请求,只能另案起诉.
至于工资表上注明俩人有领工资的事实,不能成为俩人是否成立合伙关系的证据.也不能成为否定双方之间合伙关系的证据.

他们不是合伙关系,只是一种雇佣关系。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形态。
你可以对照这个定义,就知道案例中两人并未形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