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03:03:52
王明、王亮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王亮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王亮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
王明认为王亮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王亮去黑龙江插队而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王明继承,王亮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
当王明提出让王亮搬走时,王亮不同意,故王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王亮腾房搬走。王亮在答辩中称:王明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继承该四间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屋判归其所有,并且要求王明腾房。
在诉讼进行中,王明、王亮的叔叔王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屋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父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王亮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王明见其弟已死亡,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1)在本案诉讼中,王明、王亮、王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王亮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王明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1、王明处于原先地位。王亮处于被告地位。王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
2、诉讼应当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