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帮我们?我们需要法律援助,或好的律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6:54:07
我们所有的证据:
一张只有主管签名的部门解散公告
以往都只有主管签名的已经实施的公告
11月分和10月分同时请工资的请款单
11月工资已提前发的工资条
工作部门12月已没再请款
http://www.weiquan365.com/first.asp
到这个网站咨询一下,看看律师意见,再决定聘请律师。在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往往不大,但费用可是非常高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会直接倾向于调节,虽然您的情况特殊,但劳动仲裁的依据除了事实证据和合同外,劳动事实往往比证据更有效。希望能帮上您。下面是最新的司法解释,看看是否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