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帮我们?我们需要法律援助,或好的律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6:54:07
谁能帮帮我们?我们的公司是属于外资企业的一家分公司,公司有一个总部七个分厂和其他一些分散的部门.我们是在一个开发设计部面试并进入那个设计部工作的.但进公司时签的劳动合同却是我们和另外一个我也不知道在哪的工厂的合同,所签的工资也是比实际的低很多的.按原负责我们的主管的意思是说,这样可以免税.在2006.11.13主管突然开会并发出公告,宣布这个部门要于2006.11.26解散,理由是公司经济上有困难,同时要我们对公司提供赔偿方案.当我们依《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2、13、14条,并按找主管提出的情理法,以情在先,有所退让的提出赔偿方案并说我们在等公司回应期间可以自由去找工作。之后,公司方面却没有任何的答复。直到2006.11.26突然来了个电话,只说部门不解散了,却派了个杀手一样的人物,意思是要接管我们。在我们看来,公司是想一个一个地把我们解除合同或拖到明年4月份合同期到再解散。平常发工资的时间是10号左右,在这之前,11月的工资已经同10月的工资一起发放。面对公司这样的处理方法,我们是怎么样也难以接受的,感到那么大的公司在玩弄我们。于是我们于2006.11.27申请仲裁,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手头证据很缺。以往部门的决定都由原主管负责,主管一向都代表公司,所以对于他之前提出的解散和那张(只有主管签名而没公司的印章)公告,我们一直都认为部门解散已成定论。当公司得知我们申请仲裁时,原本要帮我们停办保险等手续也被叫停并临时由公司出完全资金继续一切。公司还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交接手续,当我们说那就继续上班时,到了工作地点,只见大门紧锁,我们只好在外游荡。到了总部要说法,想问要工作的话,我们这十几号人的工作位置又在哪。几个老板却推托责任,又没有一个要正面交谈,都是在电话里说瞎话或装傻。谁能帮帮我们,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啊.
我们所有的证据:
一张只有主管签名的部门解散公告
以往都只有主管签名的已经实施的公告
11月分和10月分同时请工资的请款单
11月工资已提前发的工资条
工作部门12月已没再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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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个网站咨询一下,看看律师意见,再决定聘请律师。在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往往不大,但费用可是非常高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会直接倾向于调节,虽然您的情况特殊,但劳动仲裁的依据除了事实证据和合同外,劳动事实往往比证据更有效。希望能帮上您。下面是最新的司法解释,看看是否有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