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补办养老保险怎么办?有些什么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9:37:39
我现在的单位已经两年一直没有给我办,现在又要开始办了,但是两年间的要自己补办.有(以前的单位办了一年三金),就是询问下自己补办该怎么操作,请有同样遭遇的讲讲.

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编号后,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时请携带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和身份证.
具体是由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提供养老保险手册编号后,还要去报社刊登作废声明,带好证明和声明在社保局办理补办手续!应该不是很复杂的,实在不清楚可以去社保局咨询下!

下面是标准文件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锡劳社险【2006】28号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跨统筹区流动、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在本市用人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不纳入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改制事业单位和由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跨统筹区流动,其在事业单位缴费的部分,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8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转移办法转移;在企业单位缴费的部分,按苏政办发[2005]122号文规定的转移办法转移。

三、我市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跨统筹区流动的,由流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未参保证明。

四、市本级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跨统筹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和个人缴费部分转移办法如下:

(一)由原郊区农村养老统筹纳入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参保人员,应转移自2003年7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后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建帐前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 1%计算的累计本息。

(二)按照锡政发(200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