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高手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3/29 10:17:23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那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院长具体怎么决定?能决定多长时间的延长?哪位高手告诉我!谢谢!(若干意见也没规定啊)
能决定多长时间的延长?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解释吗?比如《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意见等等,需要的是明确的规定或者解释。谢谢!

由院长决定的意思就是完全由院长自由裁量,看本案是否关系重大、是否有不得不延长的理由。如果遇到重大案件,院长有可能会拿到审判委员会商量一下,但最后还是由院长本人拍板。因为法院实行的是类似“首长负责制”的体系,院长的裁量权比较大。
另外,能延多长时间的问题,之所以没规定,就是因为院长觉得需要延多久,就延多久,没有上限的!因为有些案件关系重大,法院有可能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之类的,要多久就说不准了,所以需要多久,就延多久呗~~~~

这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院长的自由裁量的权利,期限没有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