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套房子到底属于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3:18:02
我有一套商品房,当时价值12万多.是在我结婚前我爸买的,付了购房款8万多,开了收据,没有签合同.余款因为某种原因没付.过了几年我结婚了,老爸把房子借给了我,经销商看到了我们住在里面就来讨余款,然后我就拿从我爸那里拿了1万给了我公公,我公公就去交了1万,收据上写了我爸和我公公的名字.还签了一张合同,.<在我爸不知道的情况下>请问这套房子到底属于谁???这套商品房没有房产证,土地证.
现在法院已经判决,原告是我爸爸,被告是我和我老公.法院认为原告交8万和被告签定的合同都是事实,原告根据三份付款后的收据要求法院确认其为该房的产权人证据不足,被告出具的合同对该房屋所有权具有对抗效力.法院认为(从证据效力上分析,付款收据仅是债权凭证,合同是物权凭证),还有经销商的谈话笔录不能和被告的合同发生同等的效力.另在上诉中经销商已经到庭作证,房子是卖给我爸爸的.原告的收据上的事由是写的购房款,日期是1994年8月和1996年1月.而合同签定日期是1998年8月(当时我们已经入住).交房日期是1997年

1.收据只能证明付款人。合同的签名才是关键,合同签名是证明了谁是购房主体。
2.现在该房还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产权转移过户登记,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从法律上讲,该房产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属于你们任何一人,产权还属于开发商。
3.合同上的签名是办理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如果签名人没有明确说明其赠予行为,该产权理应属他,其他人无权去办理手续。
4.至于付款问题,这里如果有争议,只能认定其中的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5.如果你父亲当时的收据上有注明购该房的预付款之类的说明,或者能有有效证据证明当初是双方达成购房协议的书面证据,其效力可对抗合同效力,可证明合同的无效。但a.必须明确指出为该房的预付款,不明确而仅含糊的指“购房款”不行,b.口头或经销商的证词不行。
谨供参考。
问题补充:与我预料的差不多。
答案见我先回答的第5条。

父亲

父亲

以房产证为准

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