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修改后执行问题?请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4:38:12
甲在1999年做a事(当时没被人告发),按当时法律条文只追究一般刑事责任的;2006年修改该法律条文后,加重了对a事惩罚力度,碰巧,2006年甲在1999年的行为重新被人告发,请问对甲应适用何时规定进行处罚?有何法律根据?请各位指点,谢谢!

这市刑法溯及力的一个问题
可以参照《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还是按照1999年的法律处理,你说的是刑法的问题,所以使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即,如果旧法比新法轻,就适用旧法,如果新法比旧法轻,就适用新法。总之那个条款对被告人有利,就用那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