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吊针过敏致死属医疗事故不?悲痛求助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5:18:15
我的一个亲属,去社区医院看病,打吊针(头孢),据说做过皮试,打约两分钟,出现不良反映,当时护士不在场(在隔壁的一个房间里),后去找护士,然后拔针,进行抢救,并拨打120,在去往医院的途中,病人停止了呼吸,请问这是医疗事故,社区医院有责任吗?请各位朋友帮助一下好吗?
各位朋友能不能给一个更详细的答案,在线等,谢谢....

不属于。但抢救不及时,耽误治疗和抢救而造成死亡就构成医疗事故。首先要确认是否医疗事故,两种途径1、当地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2、司法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否则法院也没有任何办法作出裁判。你目前要做的是:1、申请卫生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机构;2、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当时的情况资料;3、起诉法院,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4、到检察院控告,请检察院介入调查(检察院司法手段取证比卫生局行政取证有力)。

楼主目前要做的不是请人估计算不算医疗事故的问题,要确认医疗事故,必须当地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否则法院也没有任何办法作出裁判。你目前要做的是:1、申请卫生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当时的情况资料;3、到检察院控告,请检察院介入调查(检察院司法手段取证比卫生局行政取证有力)。

社区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病人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社区医院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
《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不属于,医疗意外。

算 绝对算

算的,是青霉素过敏。

应该算医疗事故.按规定护士在输上液体后不能立刻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