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合犯?能不能举个例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12:29
谢谢大家了!!

作为构成要件性行为预想着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称为集合犯。其中包括常习犯和职业犯,乃至营业犯等。
赌博罪是典型的常习犯,所以以供一时的娱乐之物相赌时,不成立赌博罪,因为缺乏可罚的违法性。本罪是举动犯,判例的观点是,对系于偶然事情的胜败,赌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开始决胜负时就是实行的着手,同时立即达于既遂。并不需要决定了胜败、实现了赌物的取得或者丧失。 常习性被认为是行为人的属性,而不是行为的属性; 因而,有学说认为常习性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的要素。 但是,应该认为常习性既是行为人的属性,也是行为的属性;常习性既是责任要素,也是违法性的要素。关于常习者的犯行,其违法性也加重。 因而,常习赌博罪是身份犯, 不外乎是基于行为人具有常习者这种身份的赌博罪的加重类型。
所谓赌博的常习者,是指具有反复实施赌博行为的习癖的人。 并不需要是不具有其他职业、以赌博为常业的人, 而且,也可以并非是赌徒、游手好闲的人之类。 作为认定常习性的资料,判例重视的有存在赌博的前科和反复累行了赌博行为的事实,但是,除此之外,必须进而综合考虑赌博行为的性质、种类、赌金的数额等,客观地判断犯人是否带有赌博的习癖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是:

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罪名。如果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则是想像竞合犯,而不是结合犯。

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罪的结合是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结合犯规定新罪名
例如:一个人入室抢劫 看到一个女的 把他强奸了 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 但是两种罪名加一起并不构成一个新罪名 我国刑法中对于结合犯是则一重罪处罚.在日本的刑法中有结合犯的新罪名.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

上面污点证人的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