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同学,应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3: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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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