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问题谁来给我解决 专家帮忙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06: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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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有几个问题,一是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就是说如果房是是你父母在结婚后才买的,那么房子将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如果是结婚前一方买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那么房子就应该是婚前购买者的。
第二个问题,法院如何判,子女有无权力要提出请求及赡养费等问题。
“子女抚养权的基本处理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1、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原则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