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扣我的工资是否合理?请知晓劳动法的网友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0:19:11
据你所言,你应当属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即使你与学校双方签订合同,也应当是聘用和同而非劳动合同。所以你的问题不应由劳动法来调整。你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可以向人事局的人事仲裁部门咨询一下,或者教委里也应有相应的部门处理这样的事,不妨向上级部门反映一下。你的工资不是学校发,而是教委发,所以学校无权扣你的工资去聘用别人。
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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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时间:2004年2月16日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