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拆迁才是正常的?是武力!!!???还是磋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25:50
我家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房屋被东北师范大学占了,就有人来我们那拆迁,说是阳光工程,先把房子拆了,再给钱.可是把房子拆了就想给我们多少钱就多少钱,我们那已经因为这个事死过人了.我家的房子被拆了,没有给钱.也没有地方住.他们拆迁的时候每次好几十人来,不同意就强行拆迁.我想问下,是不是在中国就这么拆迁?那些来的人也没有身份证明,请问,拆迁是谁想拆就拆的吗? 这样暴力是经过政府批准的吗? 农民没有生活来源,房子都没有了,拿什么生存??

这是典型的暴力拆迁.其实我这边的情况跟你描述的也差不多.
1:拆迁补偿费因各地的GDP不同.一般是由当地的市政府规定.既然是规定就不能想给我们多少钱就多少钱.
2:那些没有身份证明的家伙肯定是流氓或是在政府里吃白饭的人.不是公务员怎能执行公务呢.
3:政府是不会批准的.但有某些官员(房地产商)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会挺而走险.
4:至于拿什么生存????? 啊啊啊啊 我不想说了!我要打人了!
你可以看下这个: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