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需要给他们补偿费吗?(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8:59:47
我家的房子有3个门面出租,出租合同即将到期.我家打算拆掉房子重建,将门面扩大.重建房屋后,我家打算提高门面的租金.租门面的3家不想接受提高租金,并且认为修建房屋的3~4个月时间内无法做生意,要求以降低租金(原定扩大后的门面1700元/月,要求降低到1000元/月)的形式补偿.我父亲只承诺降低3~4个月的租金,他们不同意.父亲认为他们如果不愿意,可以转走,他们说在临近拆房的当口,门面不好转,并且当初租门面时曾付给前一个租门面的商人1万元的门面转让费,他们转给别人当然也要收取,这样就更不好转了.他们说,除非我家补偿他们收不到转让费的损失,要他们搬走也可以.我父亲当然无法同意,父亲认为房子是我家的,门面转让与我们无关,我们可以要求他们搬走.可是他们又说当初签定合同时有一条写明合同到期后他们有继续租房的优先权.我家认为,我们并没有强迫他们搬走,如果他们愿意,房屋重建后,门面依然租给他们,完全符合优先权的那一条.请问,他们有要求我家降低房租或给其他补偿的权利吗?
房子还没拆,只是计划等合同期满再拆

1、在租赁关系(指房屋、门面、柜台等不动产租赁关系,也包括对汽车的租赁)中,规定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2、在租赁关系中规定合同双方在租赁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在原租赁期限届满前的一定期限内或在出租人告知原承租人新的出租条件或第三人的租赁条件后一定期限内,原承租人书面向出租人表示继续租赁或不继续租赁的意见,方可享有优先权。此期限的确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的规定,即“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也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长短时间不同来规定,租赁合同时间较长的,期限可以适当放宽,租赁合同时间短的,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3、租赁合同届满后,出租人在一段时间内暂不出租原租赁物,当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对出租物进行出租时,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这期限不宜太长,对出租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进行过多的限制,容易侵害出租人的权益,对这一期限的确定,以六个月或一年等较短时间为宜。
  具体到你们家的情况,可以这样认定,如果他们不认可新的租金,而又有其他人要租的话,他们就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了。至于那所谓的1万元与你们毫无关系,不要理睬他们的要求,到期不搬,直接打110,或者法院起诉。如果他们认可新的租金,则你们还要继续租给他们,当然前提是你们还想出租房子,在房子修缮期间,应该他们一定的补偿,包括可以适当降低那几个月的租金。

出租合同到期后,如果你家打算重建门面,商家不能阻拦。重建门面后你家可以继续租给他们,也可以不租给他们。他们没有权利要求降低房租或补偿。当然前提是合同到期。
如果合同没有到期你家就要重建,就要给一定补偿了。

首先问一下,现在房子重建了吗?还是正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