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懂法律的朋友,帮个忙帮我看看这个经济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03:07:39
某公司退休职工王某,男,57岁,于2005年12月5日在一收费公共厕所那摔倒,被发现时已经昏迷不醒,经诊断,死亡得原因为外伤导致的颅内出血。经过警方调查已经排除了北他人伤害的可能。经查:王某生前身体健康,无患过心脏病,脑血栓等易引发旋晕的屏障呢个的病史。其家属认为该公厕的硬件设施,环境卫生方面不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遂以该公厕管理者个体户张某,该市建设局和市环卫处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

经查明:该公厕系市建设局因为欠张某工程款,将其包给张某,以公厕收益冲抵张某的工程款。该公厕小便池附近有积水,虽然安装了暖气,但冬季地面上仍有缓霜。厕所内无提醒注意防滑标识。

问:1 以《合同法》法的角度分析,张某和市建设局市什么关系?

2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为什么?

3 假设你是本案的法官,你会怎么判决此案?

1、张某很市建设局是承包关系,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

2、责任由建设局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环卫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作为被告。

3、因为公共厕所内得防护设施不健全,无提醒注意防滑标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赔偿估计也就是几万元了,不会赔的那么多。

责任由建设局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