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0 22:17:28
甲商场与乙皮鞋厂签订了一份皮鞋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皮鞋厂在三个月内给商场加工皮鞋1000双,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合同签订之后5天后,甲方通知乙方变更合同,将加工的皮鞋数量减少500双。乙方回信答应予以考虑。但一直未给予商场明确的答复。又经过10天,甲方径直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此时刚好乙方生产了500双。乙方认为甲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继续加工生产。经过二个月之后,乙皮鞋厂将鞋1000双送至甲方,甲方拒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问:1?本案中,甲方通知将1000双改为500双,合同是否已变更?为什么?
2?本案加工合同中,定作人甲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能否解除?为什么?
3?此案的财产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1.合同已经变更。《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是设权规范,定作人有单方变更权。既然定作人有单方解除权(第268条),也就应当有单方变更权。
2.合同可以解除,因为甲方作为定作人具有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是乙方对扩大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即先是合同变更至500双,之后,甲方又解除合同,乙方在500双的基础上继续生产属于未尽减损义务,所以甲方只需对500双皮鞋的损失进行赔偿。

假设你所说的一切都有证据证明,则:
1、合同已经变更。法律规定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虽然未规定有权随时变更,但如果仅仅是标的物数量的变更,在其它方面不影响承揽人利益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定作人单方面变更。
2、可以解除。根据合同法268条,虽然这样规定很没有道理,但甲商场在赔偿乙皮鞋厂变更后的合同损失之后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原材料是甲提供的,此时乙应当交付500双鞋及剩余原材料,至于损失数额,应按500双鞋的加工费及为余下鞋生产所作准备的投入之和来计算。
3、由于乙没有按照“回答2”中的正确方式来操作,结果是:前500双鞋仍应交付,仍可以拿加工费,后500双鞋甲可以拒收,并可以要求赔偿原材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