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商业合同纠纷的进来帮个忙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5 02:41:46
我是3月1号在某商场里租的当口 当时跟甲方签的合同是06年3月1号到07年3月1号的 (我是在个人手里租的 年租金1万 商场的费用自己负责) 由于3月初的一场暴风雪把商场压塌 商场内部整修2个月 商场把这两个月的一切费用都免的(包括管理费 工商税务等) 但是商场要求所有当口都要按规定装修以后才能营业(当口只有框架,如果不装修根本不能营业) 请问这个当口的装修应该由谁来负责 是当口的甲方户主,还是应该我负责 另外商场停业期间我租当口的租金能不能要回来(我只的是商场停业这两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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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决一定给追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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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决一定给追加分

修正一下 合同是07年3月1号到08年3月1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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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你们对维修没有约定,则应当由商场负责维修,且这期间的租金也应该免除。法条如下: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只种情况在合同里应该有约定的!叫“因不可抗拒力量”!

如没有约定,只能你们自己协商!

一般做一个合同都要有专门的条款,写“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某种后果的处理办法!

与业主协商,应该能退回部分租金,这叫共同承担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的损失!除非你有什么具体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