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的提成是怎么样算的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0 05:36:20

请看中国人寿是如何对保户进行欺诈的zt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在合同上作手脚,对保户进行商业性欺诈,鱼肉保民,其态度之蛮横,手段令人发指,预知我是如何被鱼肉的,请看下文:
  1998年由朋友介绍要我参保中国人寿推出的“鸿寿养老金保险(97版)”,碍于情面,也仔细地看了合同条款,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为孩子买了一份“鸿寿养老金保险(97版)”,每年的保费为560元,交满20年,当孩子55岁退休时,一次性结算4万元。
  合同的第三条明文规定: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从上述条款中你们看出问题了吗?没有!从该条款中你是看不出任何问题的。但是,该条款中的一句话为第十七条埋下了伏笔“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就是这句话,将人们的思维很自然的引导到了“不论何时,一旦因某种原因退保时,你可以无息地得到所交付的保险费。”这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谁都不会怀疑。
  我们再来看看合同条款的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当被保险人选择第七条第二或三款规定的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从该条款的字面上你们能看出问题吗?我想,善良的人们也是看不出问题的。“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从字面上看“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还用说吗,人家要无息的退还你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没错啊!无可厚非啊!但中国人寿恰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