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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8:00:57
案例分析: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于1992年7月1日在C市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供应合同。合同约定:①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化工原料50吨,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收货付款。②合同履行地在A市;③如发生纠纷,由C市某区基层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为及时提货,先付给了甲公司100万元货款,甲公司遂于同年10月2日将50吨化工原料运送至B市,乙公司收货后,拒付另400万元货款。11月,乙公司被上级主管部门并入丙公司。12月,甲公司以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被告,向C市某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丁公司提出,甲公司所供之化工原料系丁公司所有,原是暂存于甲公司仓库的,甲公司无权出售,故要求法院将化工原料判给它处理。
问:①C市某区基层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②此案中将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列为被告是否妥当?③如丁公司参加诉讼,应如何确定其在诉讼中的地位?

1、C市是合同的履行地,所以C市的基层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将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列为被告不妥当,因为乙公司既然被上级主管部门并入丙公司,那么丙公司就继承了乙公司的债权债务,所以本案应将丙作为被告;3、在此案中,甲是原告,乙是被告,丁并无另外起诉,所以丁只能是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就不解释了)

①C市某区法院无管辖权。因为:该法院为基层法院,而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市为被告住所地,亦为合同实际履行地。

  ②本案应将丙公司列为被告。丙公司为乙公司的诉讼权利义务的继受人。

  ③丁公司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因为:它对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和被告的利益都相对立。

既是合同注明在C来处理我想可以吧/
将乙列为被告应该的,其作为领导部门应做好一系列的处理及协调
在此案中,丁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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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