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的撤回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3/29 15:56:25
按照规定:行政复议的撤回必须是在申请人自愿的情况下才与准许.但是就有申请人因申请行政复议而受到现实的来自被申请人的死亡威胁,复议机关仍然不予撤回复议申请,结果使得被申请人恼羞成怒终于加害申请人并致被申请人死亡.(申请人深知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被害人证人等保护不力,于是欲撤回复议申请,原本是打算暂时撤回复议申请以暂避被申请人的嚣张气焰可能会导致的对自身的现实危害,等到合适的时机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也告知了复议机关但就是复议机关不允许,才最终使得申请人命丧黄泉)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追究复议机关的责任?应该追究什么责任?

你所说的这种情形,不能追究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

导致申请人非正常死亡,是一起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侦破、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应由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