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做法医鉴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0 17:29:53
请懂行人士回答我的问题,谢绝粘贴复制的答案.
我十年前受工伤,定为七级伤残.现在单位一次性处理,如果按原来的伤残鉴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我目前的状况不如当年做鉴定的时候,也就是恢复的不好,状况差了些,我想重做鉴定.
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做鉴定?流程是怎样的?需要些什么手续?如果重做,原来的鉴定是否失效?
在此献上20分,有针对性的回答我的问题,如果满意,分数可以追加!谢谢

重新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就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性问题在送交鉴定、由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后,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因为对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问,要求或申请有其他鉴定机关或鉴定人员对同一问题再次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俺觉得没用了,法律条文里应该没有这样规定吧,起码已经过时效了吧。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