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缓刑的教师,是否取消教师资格,同时能否恢复工作,主要依据是什么?知道的麻烦告诉我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03:51:37

请见以下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首先是禁止前犯罪人取得公职。此种禁止,通常不问前犯罪人以前是否担任公职,所犯何罪,犯罪是否属于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之方便。可以说,此种禁止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职的严肃性。担任公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公众服务,理应有较好品行。让有前犯罪人充任公职,可能引起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而且,普通人获得公职已属不易,前犯罪人当然也就无法被考虑。但是,犯罪毕竟是在过去,曾经犯罪的人难道就不会重新有良好的品行?更何况某些前犯罪人主观上并不“坏”。说到底,禁止前犯罪人担任公职是基于对他们人格的不信任。对没有担任过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取得公职并没有失去什么,至多感觉到不受信任的委屈,而对曾经担任公职的前犯罪人来说,不能重新获得公职,不啻于受到另一种惩罚。从实际效果看,此种惩罚和资格刑的公职禁止是一样的,只是说起来不叫刑罚罢了。不过话又说回来,国家也确实难以用公职给予前犯罪人证明自己也有良好品行的机会。总的来看,禁止前犯罪人在刑罚结束后取得公职,社会是认可的。

第二类职业禁止适用于准公职职业,例如律师、教师、医生。这些职业或维护正义,或教书育人,或救死扶伤,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且其兴旺发达必须建筑在公信基础之上,因而执业者也需有良好品行。这些职业在一些国家也被纳入广义的公职之中,至少是其中领取国家工资的那部分人被归入公职人员。各国各法对准公职职业的禁止宽严不一。一是表现在把哪些职业纳入禁止范围方面。有些职业,有的国家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而在有的国家行业自律即可。二是表现在是否考察前犯罪人所犯之罪与其职业的关系。有的职业资格法只是禁止曾经利用该职业进行犯罪的人重操旧业。这既有个别预防之意,也有维护职业声誉之意。而有的职业资格法则拒绝所有前犯罪人,不论他以前做什么,犯罪与其职业是否有关。例如,犯重婚罪的医学院教授在刑满后,既不能在再当教师,也不能到医院当医生,尽管他重婚与教师和医生的职业都无关。三是表现在是否考虑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性质。例如,是否区分特殊犯罪和一般犯罪,是否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否区分缓刑与否。另外,各个职业对前犯罪人的禁止也宽严不一。有的职业非常严格,例如终身禁止,有的职业比较宽松,有期限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者是由于立法者考虑到各种职业的特点而区别对待,或者是由于部门立法,缺少通盘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