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解散清算 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5 18:50:35

全体股东自愿解散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你公司适用的是普通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清理公司资产、收回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代表公司起诉和参加诉讼活动。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必经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
  公司清算组主要进行下列清算活动:(1)清理公司财务,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3)对公司解散前签约、在解散时尚未了结的,且有利于公司清算的业务进行了结。(4)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包括收取已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清偿公司债务一般分两个阶段:一是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二是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5)申请破产。清算组如发现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终止普通清算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6)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是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进行的。公司财产在支付上述费用和清偿全部债务后,有剩余的,对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对优先股权股东应优先于普通股权股东分配。

新《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