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地方的公检法都这样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01:00:23
我单位前段时间被抢现金10万元,不久前罪犯被抓住,公安局未给我单位返还一分钱,他们声称未追回钱。日前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已开庭审理,经与法院了解,法院称罪犯只有两辆车,而且都是作案工具,要没收,现在我单位面临的问题是到后来我们一分钱都追不回,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挽回我们的损失?另外,法院称此案不属行使附带民事范围,属公安局追缴范围,我们如果单独提起附带民诉,他们会驳回,他们的说法对吗?
我们受害人对于公安机关的追缴过程和结果有没有办法去监督,国家这方面有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称此案不属行使附带民事范围,属公安局追缴范围,我们如果单独提起附带民诉,他们会驳回,他们的说法对吗?
  答:由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若被害人的财产属于被损毁的,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抢劫的是现金,应当适用上述解释第五条,进行追缴,无法追缴或无法完全追缴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若公安机关没有追缴到赃款,法院是不会主动追缴的。因此,说法有一定依据。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挽回我们的损失?
  答:1、多与公安机关交涉,了解赃款下落情况;2、了解被告人财产情况,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3、法院在被告人有损失的情况下,直接没收车辆,无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4、建议请个当地律师处理。

如果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会不予受理。
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方为罪犯。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10万元以及银行同期利息。
最后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