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3/29 17:54:17
甲方是建设方(山东),乙方是总承包方(北京),丙方是施工方(山东),乙与丙签订了建筑业合同(分包),乙是否代扣代缴丙的营业税?是在丙的机构所在地还是工程所在地交呢?税率也是3%?乙代缴时发票抬头是乙方名称还是丙方名称?
相当于乙方承包了跨省的工程,乙方自己的税到自己主管税务部门解缴,而代扣代缴的丙的营业税交到施工工程所在地即山东甲方那吗?急盼!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这里乙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此题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扣缴

在工程所在在缴纳.这个是有规定的.除非你们是在一个省.
你没理解.乙上税时的抬头就是他自己.因为他是代扣代缴.是代扣代缴.不是丙委托他缴税.抬头就是自己.
工程的营业税是百分之三的.与哪个地方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