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6 06:55:27
赵某有住房4间,将其中2间售给钱某居住,1992年钱某出国,将房屋委托赵某代管。钱某出国后因种种原因长期未归,但仍与赵某保持着书信联系。1998年赵某病故。赵某的长子赵奎继承其父亲财产,并去房产登记机关将这4件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而远在外地的赵某的养女赵丽娟得知这一消息后,遂要求与其兄赵奎分割遗产,赵奎不允,赵丽娟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恰在这时,钱某从国外回来,要球赵奎归还委托其父生前代管的房屋。赵奎不同意,钱某便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人民法院应如何让确定此案中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

首先,这里面涉及两个诉讼,而不是一个:赵奎与赵丽娟之间的遗产分割诉讼,一个是钱某与赵奎及赵丽娟的财产返还诉讼。

这两个诉讼标的不同,诉讼当事人不同,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审理。

在遗产分割诉讼中,赵丽娟是原告,赵奎是被告。

在财产返还诉讼中,钱某是原告,赵奎是被告,赵丽娟是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