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是从旧兼从轻吗?这又是怎么回事呢?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3:41:21
犯罪行为从新刑法生效以前发生,并一直持续到(行为不间断)[连续到(行为间断)]新刑法生效以后,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重也适用新法.
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 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 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此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本身就值得商榷。修订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第12 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原则,其基本立法精神都是从有利于被告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角度考虑的,同时刑法有条件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是从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两者是统一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连续犯、继续犯跨1997年10月1日时,如果修订刑法比原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应当适用原刑法;只有在原刑法比修订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才应适用修订刑法。但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却与之相悖,就此而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一”批复“内容似与我国现行刑法所确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有悖,也与”有利于被告人“及”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立法精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