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不算一个法律问题呢?我的朋友应该怎么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4:32:56
我一高中同学,女,已婚了,育有一子.老公是外地的,当时谈恋爱时同学老公虽是外地人,可在我们本地买了房子,虽没有稳定工作,但收入也可以,人品也还行,所以我同学就嫁给了他,现在儿子五岁了,同学老公突出提把房子卖掉回老家,这对于我同学真是一个青天霹雳,她当时根本没想过他老公会回老家,她以为他们会这我们这生活一辈子,至到老.我同学父母就她这么一个女儿,视为掌上明珠,是绝对不可能让她去外地的,我同学也不会愿意.同学老公现在把儿子带着待在老家,房子暂时还没人买.要命的是房子是同学老公的婚前财产,同学根本得不到一分一毫.同学天天在我面前哭诉,实在太可怜了,我也没办法,只有求助百渡知道了.请专业人士和经验之士给予帮助,先谢谢了!
同学和他老公有过沟通的,老公说是父母年龄大了,需要照顾,说男人要落叶归根,晚回家不如早回家.反正是铁心了,房子是同学老公结婚前买的,房产证上也是同学老公的名字.同学老公家就这么一个儿子,可以说是单传了,打官司儿子判给同学的可能性很小了.难道只有离婚这条路吗?也许是吧,因为根本调解不了.同学老公一定要回老家,同学一定不愿跟着回.

那我只能深表同情了,记住法律不是万能,人间还有真情在啊。毕竟夫妻一场,真怎么绝情?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果那套房子是在婚前所购,而且房产证上是她老公的名字,那么就属于婚前财产,不能分割。
但是,离婚后(这样的情况只能离婚),女方有权利要求补助和孩子的抚养费(孩子判给你朋友的情况下)的权利。

难道之前就没有沟通?他老公总有想法的吧?为什么?

怎么会这样?我也无能为力.只有表示深深的同情和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