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不算诽谤?紧急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0:00:09
请看下文:
星期六晚上我和朋友们一起去A镇参加当地举办的相亲大会,认识了几个漂亮MM,听MM们说她们是在当地的CC服装厂上班的.其中一个嘴边长痣的MM特别漂亮.于是大家就聊了起来.由于聊的很投缘,所以相亲会结束后我们和MM们就一起去旅馆开了房.我就是和那个嘴边长痣的MM一间房.
注意,上面说的A镇和CC服装厂都是真实的,服装厂里也确实有个嘴边长痣的MM参加了那次相亲会,只是没有提起她的名字,我也根本不认识她,只是在大街上见过几次.这样算不算诽谤?急切求解!
我没有提起姓名,而且所说的嘴边长痣这个特征也很模糊,是否可以看作是针对特定的一个人的。
该文是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请尽量解释的详细点,谢谢!
我和那MM不仅不认识,也根本就没有一起去开过房

如果你捏造了此文,应该算。若事情是真的就可以不算。

星期六晚上我和朋友们一起去A镇参加当地举办的相亲大会,认识了几个漂亮MM,听MM们说她们是在当地的CC服装厂上班的.其中一个嘴边长痣的MM特别漂亮.于是大家就聊了起来.由于聊的很投缘,所以相亲会结束后我们和MM们就一起去旅馆开了房.我就是和那个嘴边长痣的MM一间房.

不算

不算。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