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什么罪?公安会插手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5:15:36
请看下文:
星期六晚上我和朋友们一起去A镇参加当地举办的相亲大会,认识了几个漂亮MM,听MM们说她们是在当地的CC服装厂上班的.其中一个嘴边长痣的MM特别漂亮.于是大家就聊了起来.由于聊的很投缘,所以相亲会结束后我们和MM们就一起去旅馆开了房.我就是和那个嘴边长痣的MM一间房.
注意,上面说的A镇和CC服装厂都是真实的,服装厂里也确实有个嘴边长痣的MM参加了那次相亲会,只是没有提起她的名字,我也根本不认识她,只是在大街上见过几次.这样算不算诽谤?急切求解!
我和那MM不仅不认识,也根本就没有一起去开过房,但我没有提起姓名,而且所说的嘴边长痣这个特征也很模糊,是否可以看作是针对特定的一个人的。
该文是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请尽量解释的详细点,谢谢!
如果上面文里提到的那女的是骗了那男的,其实她不是那服装厂的,只是随口胡说,那男的就信以为真,事后还把这事在网上发了出去,碰巧那服装厂里就有个女的嘴边长痣。那男的这样算不算有罪?请回答!
卜子义 - 举人 四级说说清楚,晕!
谢绝名词解释,谢谢!

算的,你就擦干净屁股等着坐牢吧!

无罪.

不算呀 根本就是误会

当然不算...看了半天才看明白

那女的是骗了那男的,其实她不是那服装厂的,只是随口胡说,那男的就信以为真,事后还把这事在网上发了出去,如发出去的文字语言,是受骗,信以为真文字语言,就是针对特定的一个人。这样算诽谤.
总之,男的行为是诽谤他人,原因是受骗,这是两马事.

是否构成诽谤罪要看情况,诽谤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诽谤行为,即不仅捏造事实,并且公然散布所捏造的事实。如果传播的真实的事实,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也不构成本罪。

诽谤罪对诽谤行为的要求是情节严重,否则,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无意中散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损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撒播的,构成诽谤罪。

自己虽未捏造事实,但明知是他人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加以传播,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之目的的亦构成诽谤罪。

如果诽谤的对象特征很明显就是这个人,那么则可以确定他的做法至少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情节严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

请您注意诽谤罪是自诉案件,需要您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告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