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的几个小问题,烦请高手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4 12:18:58
1.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能否例举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情形?

2.哪些属于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情形?

3.哪些情形必须复议先置?

谢谢高手指教^_*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超过60日的情形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等法定因素.
2.《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终局裁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太长了,你可以查一下这一条的具体规定。)。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
3.没找到复议先置的相关内容.

超过十日是指,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并已告知行政相对人之日起六十日内。超过此其限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