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功能是什么?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4:05:17

法理学除了具有“法律观念的启蒙,法律理念的确立”的功能外,它对法律实践有没有功能?有什么功能?这也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法理学大师们曾对法理学及其功能做过很多解说。其中我认为说得比较透彻的是美国的法理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

德沃金教授讲道:“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具有抽象性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因此,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所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我们可以从反面来谈。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甚至哲学被掩盖、人们只能被引证和一系列事实支配,其情况也是如此,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

德沃金讲道:“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线。……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而且当这些对立的基础产生矛盾时,法律论证就只能采用其中之一而反对其他。因此,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个片段……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在德沃金教授的这段精辟的论述中,他淋漓尽致地表达了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以及法理学对法律实践所起的不可替代的功能。这对那些视法理学于法律实践为无用,或认为法律实践不需要法理学的人来讲,是不是会有某种程度的教育和启示作用呢?

法理学尽管是抽象性的、概括性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和理论性的,但法律实践却不能没有法理学。试想,一个立法者,如果他没有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力和洞察力,没有对法律的深刻预见和社会关系对法律的需求的精确判断,他如何去创制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一个立法者如果不了解法律规范的科学合理结构,不懂得立法的一些技术性要求,他如何去从事具体的立法工作?一个立法者没有对法律的目的、价值的深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