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19 14:33:05
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己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行为?
A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请说明选择)

选CD
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甲未经乙丙同意,超过限额执行合伙事务,但其法律后果归于整个合伙组织。所以AB两项不是本题答案。
C项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行为,D项属于违反同业禁止条款,都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为本题答案。

另外两位网友认为B是应选答案。在这里,我要再强调一点,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属于内部有效对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协议,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过合伙协议规定的限额对外所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归于合伙组织的。但是,对于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限额所为法律行为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该合伙事务执行人在内部分担上要承担更多的份额。这一点,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通意见》上的规定。

D——法律禁止的;B——无效的行为。

D——法律禁止的;B——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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