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是合同诈骗吗?他们换了法人.执行难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6:37:24
去年,我司(深圳)向桂林一公司定货,看过样品后也到厂家考查过.发现他们不是厂,是中间贸易,但也与其公司法人代表定了合同(付了40万定金,打进了法人代表的个人帐户).可现在还没见货.~~到法院告,发现他们换了法人代表,新法人跟本不知情,也无能力陪偿,我该怎么办?
抓到原法人应当判无期了吧.
如果他全部退回了40万,还判他吗?

仅就你所说的情况还不足以认定合同诈骗,认定为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为宜!
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单位的行为。
如果能够认定是合同诈骗罪,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该法定代表人处刑,对单位犯处罚金!追究了刑事责任后不妨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退赔的话也仅仅是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不是必需考虑的因素!
根据刑法224条和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即使构成合同诈骗罪,也不会被处死刑!
区分本罪与一般的经济纠纷的关键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时人财物的目的。首先要考虑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上述手段的,原则上应当认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手段是指: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有片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等后逃逸的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多方财物的)
其次要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挥霍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等,致使上述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与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照规定或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风险投资的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规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何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但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何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