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是否有效?各位法律达人帮忙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4:16:06
收养法二十七条:"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是不是可视为公证有效的一种方式呢?
肯定有效啦.因为92年的收养法没说要登记 ,所以你办理的公证是有效的. 新的公证法出台以后,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推翻的话,应当认定公证书的效力.她只是起到证据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有公证书及其他证据的,应当首先认定公证书的效力.
20101113,你好。
公证书当然有效。
新的公证法出台以后,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推翻的话,应当认定公证书的效力.她只是起到证据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有公证书及其他证据的,应当首先认定公证书的效力.
公正有效,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无效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条修改为:
“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办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