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签约权指什么?同等条件下的吧?别人的条件更好,这个优先签约权是不是就没用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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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只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没有规定优先承租权,但也不能就完全认为原租赁人没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也是学届在争论的一个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其享有租赁权在先的事实,租赁权在本质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一种法定请求权,具有债权的性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租赁权的债权性质物权化。法律的这些规定,是从房屋承租人因合同关系的往往不稳定而处于弱者的位置考虑,从法律角度加以平衡保护。因为承租人一旦失去住房,就会造成暂时的生产、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该规定也说明了这一问题。既然承租人享有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使租赁权与所有权重合,那么出租人在租期届满继续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是应有之意,也就是说优先租的权利是从优先买的权利中推理衍生而来,优先买的权利应当包含优先租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则优先承租权因其包含在优先购买权之内,也是一种法定请求权,其存在及行使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