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构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8:07:02
林某受到了王某的欺骗,被诈骗人民币3000元。林某难咽心中之气,又觉得报警警方没那闲工夫去调查。于是,一日,他自己以XX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的身份,给王某写了一封信,要求王某归还人民币3000元,并称要对其严惩。王某迫于压力向XX派出所自首,后林某东窗事发。
问:林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如果是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他取回的既不是非法利益,又对国家机关的威信没有损害,该不该定招摇撞骗呢?请专家解答。

这不算招摇撞骗.因为缺乏本罪的主观要件,即主观上没有骗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虽然手段上有一点问题,但够不成任何犯罪行为.仅仅是道德问题.

你是冒充人民警察罪
只要冒充人民警察就是罪

林某主要是有恐吓他人罪行,不构成冒充!因为他本身就是合法的警察!

我觉着应该不算犯罪,最多受到教育处罚。

有恐赫的成分在里面,虽然是你自己的钱,但这样做也是构成犯罪的.就是构不成也违犯的其它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