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8:47:41
居民房屋被市政府强行拆除,房屋已被拆除十余年,双方未签订搬迁协议,拆迁人也未对被拆迁人进行任何补偿和安置,该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由于违法时间长,被拆迁人全家精神损害大,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侵入公民的住宅。(何况非法强行拆除民房,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此可见,市政府非法强拆民房,被拆迁人的人格权若因此遭受侵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且受害一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市政府必须赔偿精神损害,否则即是违法。《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已规定了公民人格权受损国家应为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是精神损害赔偿有两大要件,一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二是得由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因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的权力,受害人有这种权力的处分权,若受害人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国家则不能代为行使这种权利,任何机关或他人也不能剥夺受害人行使这种权利。

政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为何不予赔偿精神损失?
余凌云:立法时对精神权、人格权、名誉权是否要进行物质上补偿的认识都不是很到位。其一,当初立法时立法者认为,就公民个人来讲,他要求的更主要的是精神上的满足,而不在于物质。其二,考虑到金钱性的精神赔偿没有精确的、客观化的量化标准,带来了司法操作上的难度。第三个原因,考虑到国家财政问题,赔偿范围过宽了,显然国家财政不一定能够承受得了。

战崇文:有一个现象,就是社会现象在前,法律在后。国家赔偿法在当时立法的时候,提到了金钱性的精神赔偿,但具体问题却界定不了,所以就没有规定。而只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