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潍坊设立分公司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9:02:01
某公司在潍坊设立分公司时,我向总公司缴纳100万元,作为对分公司的出资,总公司也出资100万元。会计由总公司派到潍坊,所有账务由其处理。2007年12月27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总公司抽回其部分投资计110万元,剩余90万元。 请问:1总公司的做法是否违约? 2是否违法? 3我在分公司的比列是否提高?

分公司如何做的账?如果算是借款并有凭据什么的,还有分公司负责人、财务主管批准,那倒算不上不合理。

如果你们账上实收资本因此事减少了,总公司将涉嫌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分公司或者监事可以要求他归还或控告它。

至于你的比例,应该是根据认缴的注册资本来计算的,而不是实收资本。当然,如果总公司想减资,可以办理相关手续,那他拿走钱就是应该的,而你的比例将增加。

你们这200万元实际上是流动资金,按公司法,分公司是不需要注册资金的,总公司的那100万元算是拨款.总公司有权抽回,可以再次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