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事件中的“郑志宏事件”是怎么回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0:39:4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郑志宏因辞职遭到单位索赔1257万元,此案经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最终于昨日(24日)作出由郑志宏负责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近70余万元,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自今年6月18日终止等裁决。

  一波三折的申诉过程

  42岁的郑志宏是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然而至,并要求公司自通知之日起30天后,将他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的一个月里,郑志宏仍然正常上班,可公司没有理会他的辞职,也未将档案和相关手续进行转移。

  6月18日,公司并没给郑志宏答复,他也不到公司上班了。随后,不仅如此,他还于当天向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要求确认他与东航云南公司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即日为他办理劳动人事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并由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担案件的仲裁费用。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针对郑志宏的申诉进行了答辩,否认与郑志宏之间的劳动关系,提出“公司现已不经营与航空运输飞行相关的任何业务,郑志宏作为民用客机飞行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已由重组后新设的东航云南分公司承接。”由于该公司与郑志宏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诉人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要求仲裁委依法驳回郑志宏的仲裁请求。

  在万般无奈之下,郑志宏只能撤回对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申诉,郑志宏随后又于7月10日重新向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一次,他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列为被申诉人。

  令郑志宏始料不及的是,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针对他的申诉提出反诉,“称要求裁决郑志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仲裁委裁决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则要求郑志宏赔偿培训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7万余元,并要求郑志宏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8月14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合议庭,就郑志宏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