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旅馆东西被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0:36:48
昨日我在一旅馆入住,在外出吃饭的时候(离开四十分钟),回房间发现自己的手提电脑被盗(时价6000多元),行窃者是翻窗入室,床上有脚印。我想问一下,旅馆对其负责任吗,付多大的责任?谢谢!我已经报案,刑警正在调查此事,我怕到时候不能破案,我的损失又该由谁来付?
我希望有专业人士来回答,回答好的在加分!
如果说叫我举证说notebook确实在在旅馆丢失的确实很难,因为在住进去的时候我不会刻意对老板说我带了NB,我只是拎着包进去的,入住手续有,开的收据。小偷只是拿走NB,包没带走,估计是太显眼。走之前我锁好门,关好窗子,拉好窗帘,但是窗户不能反扣,扣子本身存在问题。派出所来调查的时候老板说正在办营业执照,还没下来,我事先不知道这个情况。关于NB的详细情况我已经在派出所备过案,外观特征,型号等都已说明清楚。具体情况也就是这么多了。如果还有什么漏的我还有再补充,谢谢大家的回答,不专业的就不要回答了,再次感谢!

这是一个盗窃案.
确定责任是关键.
旅馆有负责顾客财物和人生安全的责任.那么就可以知道了基本的权责.
被盗物品是在什么情况下被盗的,是否是旅馆没有尽到看守的义务,房们没上锁等等,你说的情况是翻窗入室,那么就要看窗户是否是你离开前就锁上的,其本身有没有锁孔,或者旅馆窗户本身的设置就不能够防御盗贼,这个需要公安机关的调查.只要责任明确了,你就可以明白了,我认为旅馆的责任是少不了的,至少是在你们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该分担责任.
补充一下:我认为关键的问题不是楼主要证明笔记本被带入旅馆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就不合理,谁能够保证进入旅馆的人都有带入贵重财物的证明啊?我想没几个人敢说。重要的一点,是丢失物品谁该负责任,民法里面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觉得这个案子还可以适用无过错的原则,楼主只要证明自己尽到了保护财物的义务,而由于旅馆存在安全问题,不能尽到保护客人财物的义务,甚至此旅馆没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开设旅馆的资格,基于这个前提下,对客人的财物监管不当以至被盗,我认为是要负全责的,楼主不妨请教当地律师,以上所述仅个人意见。

  按实际情况,对于遇到盗窃,你可以报警处理。另外,如果属于收费保管,你可以要求旅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符合免费保管,旅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可以要求旅馆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