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北京生源生毕业生办理进京落户协议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2:46:40
甲方与乙方达成聘用关系,并且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办理非北京生源生进京落户的相关手续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通过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乙方办理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落户手续;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对进京落户的审批工作,对于因乙方不符合北京市人事局规定的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审批条件,未通过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造成乙方无法落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遵守国家关于毕业生见习期一年的规定,若乙方在一年见习期内单方提出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则乙方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失效,档案及户口退回原籍,对此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的申报工作,提供进京落户手续的相关材料,并且乙方应保证材料的真实有效。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当乙方在服务期起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因甲方为乙方办理进京落户产生的服务费以及户口押金——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为凭证。

请高人指点 看哪里有问题

另外本人对于见习期和毕业协议的部分比较模糊 请着重说明

一年的见习期具体是指? 新劳动法中规定超过试用5个月就是默认签署无期合同 我即将签的是5年的合同 那一年的见习期该如何解释?

我去的是一家外企的中国分公司 那毕业协议为何要和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签署?

另外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新劳动法中明确提出非培训相关违约金一律无效,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我明确告诉你:企业实行见习期不合法!

  请仔细阅读以下解释,有不明白处可向当地省级劳动部门咨询,本解释来自于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8年1月17日对见习期制度给予的答复性解释

  见习期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前而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但必须明确的是见习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分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不适用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们国家自50年代起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开始实行见习期制度。如1981年10月4日国家教委、计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其中的第26条规定:“毕业生分配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1987年7月22日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有关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国家规定,原为教龄在一年以上的民办教师;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从事教师工作的,可不实行见习期;原为工龄在一年以上的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实行见习期。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毕业生填写《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干部申报表》,向人事部门办理干部身份转正手续,确定行政级别,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式发生很大的变化,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