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分析小题目~~~~~~(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3:12:04
【案情】
甲女与乙男曾是夫妻。二人离婚后,乙采取非法拘禁、强奸等手段逼迫甲与其复婚。甲到县人民法院控告乙。法官称,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并对某乙采取拘留措施,由于法院无权拘留,因此甲应到县公安局控告。甲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称,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到检察院控告。检察院说,乙的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甲应到县人民法院去提起自诉。
问:公、检、法机关的答复是否符合立案的有关规定?
(100字,简短明了)谢谢~~~~~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是指使用捆绑、禁闭、吊打、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没有使用暴力,用言词或其他不好的行为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或者虽有暴力但还不足以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这种行为虽不好,可进行批评教育,但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婚姻选择不满,或强迫子女选择家长满意的对象;也有子女不满离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选择的。这些情况处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团结,如果情节比较轻,可以通过亲友邻里或者有关单位进行帮助解决,被害人如未要求对干涉人进行惩罚,司法部门就不干预。只是在被害人认为说服不能解决问题时,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处理。如果可能出现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就要主动进行干预,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不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应成立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这就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对于涉及到二者的案件,你可分别向两机关提出,二机关配合侦查。

很简单,直接到公安局告乙强奸,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拘留,至于非法拘禁,公安机关对整个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会查清,并在移交检察院的时候,由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