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5:29:53
某某(湖南郴州人,现年62岁,事发前为小个体户)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来评定残疾为10级,他是农村户口,但是在县城已经居住了20年了,请问在赔偿标准时是否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标准来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
请问在赔偿标准时是否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标准来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能否例出法律或依据的原文和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将对受害人的分类,从过去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划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到现在以职业、居住、生活的地域和时间为标志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要求赔偿。
  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并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是对《解释》所作规定认识和理解的错误。“城镇居民”虽然包含“非农业人口”户口的人员,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涵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得多;而“农村居民”也仅仅是“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中很少的一部分。
  “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
  实践中,“城镇居民”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虽未落户城镇,但是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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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依据是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
现在你的问题是计算标准是按照城市的还是按照农村的,这需要你作如下举证来证明在城市实际生活工作了1年以上:1、房产证(在其名下)2、水电煤的发票(在其名下)3、居委会的证明4、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5、缴税证明。
一般有上述证明即可确认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