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合同中,是不是必须要有试用期这一项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3:01:21
如果没有 是不是能够不进行签约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我的理解应该不是必须有试用期,至于你说的“如果没有 是不是能够不进行签约呢?”我不太明白你说的什么意思,不过我感觉签不签约和试用期应该没关系吧!!!

有啊`````

公司违服自己的权利是有这么一小条,除非是特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