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否构成诽谤罪?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9:25:10
我姐姐跟我姐夫结婚多年并有小孩子了。现在他们村有人跟我姐夫说我姐姐跟别的男人好上,害的他们现在经常吵架,闹的很不愉快,快到离婚的边缘(现在正在闹当中不知道以后离婚不离),可是根本就没这回事。请问高手们这样是否构成诽谤罪呢?
如果要告那个人我们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还有那个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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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的认定一般比较严格,要求造成一定的后果,你刚才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不会被认定为诽谤罪!至于民事赔偿问题,估计估计也是得不到什么赔偿!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像您这样的情况,向楼上所说的,很难定罪、赔偿的。